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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5.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奖惩;
  6.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查处,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作出处分决定;
  8.组织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9.组织区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
  2.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生产经营者,指导督促村委会、居委会(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3.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辖区内各类食品销售市场、超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落实本部门"三定方案";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分析情况;
  (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发生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市卫生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八)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经费;
  (九)认真梳理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
  (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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