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贵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规定》已经201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贵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适用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核确认,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进行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经公告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和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