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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失效]


  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与流动人口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及房屋租赁合同报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申领、补领、换领、审验《居住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居住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的合法有效证件,《居住证》实行统一编号、一人一证。

  《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年审验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审验的,其《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享有下列权益:

  (一)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服务及孕前优生检测;

  (二)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按照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四)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免费享受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检查服务,随行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计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

  (五)依法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

  (六)随行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可以相对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七)依照规定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八)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

  (九)享受本市市民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权益。

  第十五条 《居住证》的使用、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居住证》;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居住证》;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证》信息。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证人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办本市居住地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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