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关于修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已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9年1月8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09年4月28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9年1月8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一款增加“自治县享受县级市待遇”增加两款为第二、第三款:“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包括:长白镇、马鹿沟镇、金华乡、十四道沟镇、十二道沟乡、八道沟镇、新房子镇、宝泉山镇。自治县总面积2497.5平方公里”;第二款改为第四款。
2、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保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以及归侨、侨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3、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同心协力,把长白建设成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的开放、发达、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4、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朝鲜族所占比例应高于朝鲜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比例”。
5、第十五条并入第十三条,修改为:“朝鲜族所占比例应高于朝鲜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比例”。
6、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聘用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也可以从农村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聘用”。
7、增加一条为第二十条:“自治县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乡镇的撤销或者合并,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8、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和检察行政、民事案件,以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