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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救济不救贫、补灾不补欠”原则。对烟叶生产过程中烟农遭受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的救助,是地方政府和烟草行业的救助行为,烟叶生产灾害救助金只能用于烟农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生产物资救助和生产自救。
  (二)集中管理原则。州、县市设立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专户,集中管理救助资金。
  (三)专款专用原则。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只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烟叶减产、绝收的烟农进行救助。
  (四)滚动使用原则。根据每年受灾面积和严重程度确定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总额不得超过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总额。当年救助资金有节余的,应滚动使用。
  (五)以县市救助为主、州予补助的原则。灾情发生后,由县市烟办、应急办、烟草营销部等有关单位及时核查灾情救助。灾情特别重大,县市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由县市烟办报州烟办申请补助,州烟办报州烟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灾害救助对象、范围、期限、标准及核算
  (一)对象。根据国家烟叶年度生产计划与各县市烟草营销部正式签订当年《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严格按《凉山州烟叶生产技术方案》进行种植、因自然灾害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烟农。
  (二)范围。对按种植计划在正式合同签订的约定种植面积内,因遭受雹灾、洪灾、风灾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而造成烟叶绝产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烟农,按照本办法进行救助。
  1.雹灾:指在对流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打折烟茎、打断叶柄,造成烟叶严重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2.洪灾:指由于降雨引起洪水泛滥或山洪暴发致使烟叶遭受冲毁损失。
  3.风灾:指风力8级风以上,致使烟叶、烟茎刮断或连根拨起,造成烟叶损失。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不在救助范围内:不按技术要求操作导致病害严重发生、放弃或者疏于管理、使用劣杂或者淘汰品种等导致的减产或绝收。
  (三)期限。烟叶移栽结束后三十天到上部烟叶采摘结束期间所发生的自然灾害。
  (四)救助标准和核算。
  1.灾情定损。受损面积根据损失时原始记录和损失清单,适时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点株丈量的办法确定。损失程度根据合同烟田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抽样点,按实际抽样地受损烟株有效全损叶片总数与约定的单株有效叶片基数(20片)和抽样地烟叶实际种植面积和实际合同面积比例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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