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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改《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复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改《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复函
(湘政办函〔2010〕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修改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请示》(株政[2009]9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你市将《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2006]20号)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辖各县市城关镇范围内征收房屋,按本办法附表十一、表十四的标准乘以下列百分比执行:醴陵市按90%执行,攸县按85%执行,株洲县、茶陵县、炎陵县按80%执行。城关镇范围以外征收房屋按办法表十一、表十四的标准乘以下列百分比执行:醴陵市按85%执行,株洲县按75%执行,攸县按70%执行,茶陵县、炎陵县按65%执行。其他各类补偿均按统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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