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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第三轮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第三轮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
(乐府办函〔2010〕16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促进老龄事业发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老龄工作激励机制,现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第三轮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意见(2008-2011年)》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第三轮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意见(2008-2011年)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第三轮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工作实施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川办函〔2009〕238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开展第三轮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贯彻落实老龄工作方针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老龄工作管理体系、老年人经济供养体系、为老服务体系,全面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的重要载体。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创建为契机,落实措施,推动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表彰名额
  根据前两轮各地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工作的情况,第三轮全市评选表彰的敬老模范县(市、区)为3个,敬老模范乡(镇、街道)为20个。前两轮已获得表彰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仍按第三轮创模条件参加创建和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敬老模范县(市、区)申报条件。
  以川办函〔2009〕238号为准。
  (二)敬老模范乡(镇、街道)申报条件。
  1.组织有力。
  (1)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领导分管老龄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问题,带头参加重大老龄活动。定期评选表彰敬老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模范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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