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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济公通[2010]2号)


  孔明灯是群众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但由于燃放孔明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航空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燃放孔明灯是以可燃物为燃料,点燃后利用气流使其上升的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销售孔明灯。
  三、严禁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
  四、凡主办体育、文化、展销、庆典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燃放孔明灯。
  五、凡违反本通告,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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