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工(五级)--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或拟从事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业的有关职业(工种)者;或学徒期满者。
中级工(四级)--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满8年以上者;或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专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4年以上者。
高级工(三级)--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3年以上;或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满4年以上者。
技师(二级)--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且具备技师申报条件者,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高级技师(一级)--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具备高级技师申报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第十二条 培训应按照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原则,可采取脱产、半脱产、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医药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初审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医药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年检与评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医药职业技能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尚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由自治区医药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草拟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医药职业技能鉴定采用国家题库试题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由自治区医药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备从事医药行业相应技术工种所需的资格凭证。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发放《上岗资格证》。
第十七条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