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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医药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应坚持先培训,后鉴定,再上岗的原则。对本办法颁布前已经从事医药行业规定的职业(工种)而未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并参加医药行业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今后医药行业用人单位在聘用人员从事规定的职业(工种)时,必须从持有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聘。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医药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察力度,为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区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

  第七条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做好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第八条 对社会公开招生,开展医药行业非学历教育或培训的医药行业培训机构、医药职业技术院校及其他培训实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培训。

  第九条 培训的范围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各职业(工种)。职业(工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条 培训机构须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医药行业技术工种职业标准开展培训。尚未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草拟相应的自治区地方职业标准,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及其条件:

  培训对象为在我区医药行业有关从业人员、医药院校相关专业学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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