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医药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桂食药监办〔2010〕10号)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范医药行业就业准入标准,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医药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予贯彻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就业管理,促进我区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决定在全区医药行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医药行业有关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分类,结合我区医药行业实际情况,我区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根据职业分类分期分批实施。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见附件。
第四条 全区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