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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修改

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已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5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车辆停放的场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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