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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已经2009年6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房管、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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