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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0〕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各技工院校: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272号,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技工院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切实搞好企业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需要以及生源市场的调查分析,结合学校自身的办学基础和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调整专业。

  二、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各技工院校招收新生的专业名称和学制应以《目录》为依据,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严格执行,认真实施。

  三、各技工院校开设《目录》以外的新设专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新设专业名称要科学、规范,不能随意将两个或以上关联不密切的专业进行复合变成新的复合专业;第二、新设专业应体现技工院校的办学方向和职业能力培养特点,注重培养目标与国家职业资格的相互衔接(新设专业应有与之对应或相近的国家职业资格);第三、学校必须制订新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规范教材;第四、学校必须具有开设新专业相应的师资和实验、实训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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