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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09〕190号)


市国土资源局:

  涵江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9]692号文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9.427公顷(其中耕地8.574公顷)、未利用地1.6623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莆田市2009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水田0.023公顷,塘西村水田0.3604公顷、未利用土地0.221公顷,黄霞村水田1.62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公顷,涵西街道苍林社区水田2.2024公顷、旱地1.863公顷、园地0.340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0.2954公顷,三江口镇芳山村水田1.8934公顷、其他农用地0.4897公顷、其他土地0.0706公顷,涵东街道卓坡社区水田0.608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0.9577公顷、未利用土地1.370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342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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