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民政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我局名义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深圳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关于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
支行关于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9日 深民民〔2005〕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