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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民政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我局名义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深圳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关于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
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 深民民〔2003〕13号)

  为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规范民间组织的经济活动,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0号)的规定,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现就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深圳市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自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的30日内,应凭上述登记证书到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特区内的,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特区外的,到所在辖区税务所办理)。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法人机构代码和银行帐号后,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民政部门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登记注册信息,并将民间组织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作为年审合格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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