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开封市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汴政办[2009]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封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自2001年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患重病、大病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但是,由于我市医疗消费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参保比例已达40%以上,离休干部自2007年起开始参保、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逐年扩大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原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已不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年72元调整为每人年96元,参保人员每人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