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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出租汽车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出租汽车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出租汽车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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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租汽车更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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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做好出租汽车更新工作,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更新是指出租汽车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报废期限,或虽未达到报废期限,但车辆因自燃、盗抢、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受损,经有关部门认定无法修复或无法找回,原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愿在经营期限内重新购置符合营运标准的车辆用于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兰州市交通局是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出租汽车更新的原则。
  (一)总量控制,及时更新。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要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道路交通状况,实行宏观调控,全市出租汽车保有量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核定范围以内。为保证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的连续性,出租汽车到期报废后,应及时按规定予以更新,以缓解供需紧张矛盾,满足客运市场需求。
  (二)有偿出让,稳定为上。我市出租汽车更新继续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经营期和有偿使用费由市政府审核确定。有偿使用期从挂牌营运之日算起,经营期满,车辆退出营运市场。在有偿使用期内,车辆被烧、被盗、被抢、被毁后无法修复或无法找回的,凭有效证明办理更新手续,但经营权有偿使用年限不再延长。
  (三)两权归企,规模经营。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均归企业所有,个人实行承租经营,不得私自转让。对将出租汽车所有权、经营权私自转让,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经济负担的企业,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同时,鼓励现有出租客运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和重组等形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培育出一批规模大、效益佳、服务优、管理好的品牌出租客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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