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行等两家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青保监复[2009]31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新增兼业代理资格机构的请示》(平保产青分发〔2009〕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等2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机构名称及代理险种范围见附表。
二、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再进行审核。
三、民和川口文达汽车修理部不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且不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不予核准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四、请你公司督促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等2家被核准的兼业代理机构在4月30日前到青海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委托领取人应持兼业代理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五、你公司要切实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在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办理保险业务时要严格执行《
保险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保险法律法规。
此复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被核准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清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机构地址
| 许可证编号
| 代理险种范围
|
1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 710557161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2号
| 63010071055716100
| 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
2
| 大通地区机动车驾驶员服务部
| L11514560
|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路
| 630100L1151456000
| 机动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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