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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自治县)机构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自治县)机构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9]3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31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各区县(自治县)机构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干职能调整
  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按时依法移交职能。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原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移交给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将原承担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监管职责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移交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尽快成立或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二、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目前,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执法队伍正在组建中。在执法队伍组建到位前,仍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监督部门继续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突发事件处置、举报投诉受理、违法行为处罚、重要接待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等)和保健食品监管职责,并接受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原乡镇、街道从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继续承担原有工作职责,业务上接受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在过渡期间,各区县(自治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予以保障。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的规定,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要加强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的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切实做到责任明确、队伍稳定、思想不散、工作不乱,做好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监管不留空白;对职能交接过渡期间因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市编制、人事部门要加快推进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的组建工作,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区县(自治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力度,确保平稳交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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