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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
(沪人社基发[2009]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1、2010年度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2.25%。

  2、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虚账实记部分,下同)计息按自然年度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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