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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五)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妨碍车辆用户使用路网允许的非现金支付方式交纳通行费;未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不得擅自关闭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或擅自更改车道性质。
  二、费率确定与调整
  (一)高速公路收费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依据省政府批准的费率标准收取,其中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营性高速公路,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费率标准需要调整的,按此程序办理。费率标准确定和调整工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高速公路收费采用全省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高速公路项目(路段)费率标准,按照各车型类别的每公里收费标准,以路段里程为基数计算,并叠加其间的特大桥梁和隧道应加收的部分来确定。
  在实施计重收费中,以元/吨公里计,确定统一的基本费率标准。区分正常装载车辆和超限车辆,以基本费率标准为基数,确定不同的费率变化系数。
  (三)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费率表,计算确定路网内各入口收费站与出口收费站之间各类车型应收取的通行费以及计重收费计费里程,下达至各个收费站系统。
  新建路段加入、新建收费站开通或是局部费率变更,经省政府批准后,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更新下达费率表,路网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至每个出口收费车道收费系统。
  (四)通行多个高速公路项目(路段)的车辆通行费,为所经过各个路段费率标准的合计。
  三、技术要求与通行凭证管理
  (一)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需要,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标准建设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和设施,经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检测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行。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所辖路段系统设施的维护工作,及时补充和更新系统设施,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时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要求,及时改进联网运行管理技术。
  (二)全省高速公路采用统一的通行卡(券)、系统用卡、非现金支付卡(储值卡或记账卡)和电子标签,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行。
  车辆用户在行驶高速公路,使用通行卡(券)、系统用卡、非现金支付卡(储值卡或记账卡)和电子标签时,应遵守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伪造。
  (三)复合通行卡作为一般的通行凭证,具备记载车辆行驶路径信息的功能。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复合通行卡的流转使用管理,防范和减少流失现象。车辆用户应妥善保管,丢失或损坏的,按成本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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