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牵头制订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二○一○年一月)

  为充分发挥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计重收费和二义性路径识别等系统的效能,进一步完善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方便公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2007年第35号公告)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收费与结算方式
  (一)全省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收费方式分人工半自动收费和不停车收费。结算方式为“各站收费、统一解缴、按实拆分、按时结算”。
  (二)涉及路网二义性路径的,按照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记载的路径标识信息确定车辆行驶路径,按实拆分车辆通行费。因路径标识信息不准确而无法识别行驶路径的,按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投用前有关规定拆分。具体拆分和结算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接受不停车收费方式的车辆用户,暂定三年内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3%的优惠。其他优惠措施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商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团体用户,积极发展个人用户,做好不停车收费方式的推广和应用工作。省内运输企业高速客运班车应分批次、集中安装电子标签,成为不停车收费用户。政府机关公务用车要积极采用不停车收费方式。
  (四)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系统投用后,对实际称得的车货总重下浮5%,进行计重收费。车辆合法装载吨位的判断标准,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超限标准认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