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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要按照《萍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制度和月、季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速报和月、季报工作。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或者重大险情,必须在接到灾情险情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特大型灾情险情要同时报告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并随时进行续报。要保证数据准确、及时,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要注意加强地质灾害成功避灾案例和预报预警反馈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做好地质灾害月报、季报,应当在每月或每季末月的28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无地质灾害要进行零报告。
  6.加强基础调查,推进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各县(区)国土资源(地矿)局要加强地质灾害基础调查。今年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县(区),应当积极配合承担调查工作的地勘单位做好调查与区划工作;已完成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县(区),要充分利用好该成果,制定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各县(区)要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工作。由自然因素引起且危害严重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争取政府出资,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搬迁避让或者工程治理;对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隐患,要按照“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实施防治。承担了中央和省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时间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完成并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发挥应有的效益。
  7.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把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组织、调查、抢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以及灾后恢复等提供资金保障。
  8.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各地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继续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世界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等为宣传平台,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普及。加强对县(区)、乡(镇)换届中新调整到地质灾害应急岗位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大力提高防灾责任人的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知识水平,以及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面对灾害的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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