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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失效]


  (三)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市重点、跨区、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排放的行政许可;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核准;对排放工地道路未硬化,未设置洗车槽、冲洗设备或冲洗不干净的,责令整改,并告知或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理;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对建设工程开工前作业工地文明施工项目不达标的,责令整改;建立合理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价格体系,发布建筑废弃物排放政府指导价;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多次转包的,或违法排放建筑废弃物行为屡禁不止的,视情节暂停施工或监理单位投标资格,责令整改。

  (五)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及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完善GPS监控平台的功能,指导各相关部门利用监控平台强化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监管;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六)市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箱体未密闭驶离排放工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中的非法车辆和恶势力;开展建筑废弃物白天准运的可行性研究并加快实施。

  (七)市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和园林、港务、水务、海事等部门配合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的规划和选址工作。

  (八)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通告组织实施本区的专项整治。

  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19日。

  从化市、增城市参照本通告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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