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市重点、跨区、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排放的行政许可;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核准;对排放工地道路未硬化,未设置洗车槽、冲洗设备或冲洗不干净的,责令整改,并告知或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理;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对建设工程开工前作业工地文明施工项目不达标的,责令整改;建立合理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价格体系,发布建筑废弃物排放政府指导价;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多次转包的,或违法排放建筑废弃物行为屡禁不止的,视情节暂停施工或监理单位投标资格,责令整改。
(五)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及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完善GPS监控平台的功能,指导各相关部门利用监控平台强化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监管;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六)市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箱体未密闭驶离排放工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中的非法车辆和恶势力;开展建筑废弃物白天准运的可行性研究并加快实施。
(七)市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和园林、港务、水务、海事等部门配合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的规划和选址工作。
(八)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通告组织实施本区的专项整治。
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19日。
从化市、增城市参照本通告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