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为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监管总责,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当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相关计价规定,计算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
(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具体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的具体监管责任;实施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单独发包的项目,施工单位须及时与建筑废弃物排放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并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总和考虑在施工项目投标报价中;本通告发布前已实施的工程,可由施工单位及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双方协商,按不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标准,合理调整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以维护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的合法利益。
(三)工程监理单位为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的安全监管责任。
(四)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法人为建筑废弃物运输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安全、文明教育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杜绝超装、超速、漏洒等违法行为。
(五)建筑废弃物运输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的专项整治,健全行业管理章程和经营规范;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维护政府形象和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部门职责。
市城管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市城管局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环保、规划、林业和园林、港务、水务、海事、安全监管、质量监督、法制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实施本通告。
(一)市城管委负责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排放管理工作;对全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进行普查并向社会公布,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工地监督员制度。
(二)市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废弃物运输和排放中的违法行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箱体未密闭驶离排放工地的,可暂时留置相关证照,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据《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
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