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1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穗府〔2010〕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建筑废弃物专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整洁的城市容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迎接第16届亚运会在我市举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市、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核发的《余泥渣土排放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
(二)未取得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的;
(三)未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的;
(四)排放单位雇请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进入排放工地装载、运输建筑废弃物的;
(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箱体未密闭驶离排放工地的;
(六)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未冲洗或未冲洗干净驶离排放工地、沿途漏洒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排放和运输建筑废弃物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企业、行业自治组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