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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重新发布)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统规〔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深统通〔2004〕4号)

  2.关于布置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网上直报工作任务的通知(深统通〔2004〕11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统通〔2005〕34号)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9日 深统通〔2005〕34号)

  为了加强对统计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统计执法机构、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统计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统计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统计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统计执法机构、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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