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统规〔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深统通〔2004〕4号)

  2.关于布置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网上直报工作任务的通知(深统通〔2004〕11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统通〔2005〕34号)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04〕4号)的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通知如下:

  一、我市GDP的中文名称改为“深圳市生产总值”或“本市生产总值”;我市GNP改为GNI,中文名称为“地区收入总值”。

  二、在我市人均GDP计算中,按国家要求,统一使用人口统计中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并对历史数据作同口径调整。

  三、年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具体如下:

  (一)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到次年1月20日注1左右发布,并在《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深圳统计手册》上使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