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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来宾在省内考察、调研、督导工作时,归口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地根据《公务接待通知》(见附件)进行接待。接待所发生的用餐、交通费用,各市局依据《公务接待通知》年终向省局申请核拨经费。
  第十条 未履行正常公务接待程序的,办公室将不予安排接待事宜。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其中,汇报、交流、座谈、考察等工作由业务相关处室负责,食宿、会议室布置、车辆使用等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规模,节约行政成本。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在风景名胜区举办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组织变相旅游。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要根据对等原则适当安排,原则上不得高规格接待。出行活动应集体乘车,接待单位不得在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层层陪同。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要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标准范围内安排用餐。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其余安排在培训服务中心或机关食堂,要从严控制陪餐人数。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应按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监察室要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活动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参加公务活动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经费结算一般采用转帐方式,不采用现金结帐。接待经费支出由办公室凭《公务接待单》到局财务部门履行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接待费管理,对超标准、超范围、违反规定的公务接待,及未经批准在非定点饭店的餐饮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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