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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年7月6日)


省局机关各处室队、协学会、直属单位,各市县区工商局,太原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严肃接待纪律,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接待水平,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系统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提高服务质量,节约行政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工商系统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接待是指提供交通、住宿、用餐、陪同等方面的安排。
  第四条 各级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六条 局机关主要接待对象包括:
  (一)上级机关、兄弟单位来我局公务活动人员;
  (二)因公途经我局的上级机关、兄弟单位工作人员;
  (三)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来我局公务活动人员;
  (四)经局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接待程序

  第七条 相关部门根据会议、公务接待通知和领导批示,确定公务接待的相关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接待(在省局活动由省局接待,到各市局活动由各市局接待)。
  第八条 公务接待须依据同级机关办公室来函办理,由业务相关部门填写《公务接待通知》(见附件),办公室应按照接待标准签注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各相关部门,根据《公务接待通知》,分别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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