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毕业生岗前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继续完善毕业生岗前培训制度。市人事部门要认真总结毕业生岗前培训工作经验,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与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基层用人单位的合作,对当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实施全员培训。同时,根据我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规划和现代企业发展对优秀人才的需求,采取企业申报和毕业生自愿报名、基层推荐、市人事部门审核的程序,每年选拔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地生源毕业生300-500名进行定向专业技术培训,本着“需要什么培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和储备一批本土高素质人才,并视情适时扩大培训规模。
三、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就业创业。1、调整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政策。从2009年起,2008年以后(含2008年)毕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由原发放“企业岗位津贴”调整为发放“企业就业岗位津贴”。2、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做好人才保障工作,从2008年后(含2008年)毕业的毕业生初次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由市财政给予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由原来每人每年2000元调整为:中专200元/月,大专400元/月,本科500元/月,硕士以上800元/月,工作满一年后发放一次,连续补贴两年。3、持《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东财〔2006〕92号),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创业资金不足的,根据《
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享受3-8万元的小额贴息资金扶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享受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享受人事部门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招聘和员工培训等费用优惠。
(二)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优先录用毕业生。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驻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应主要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地生源毕业生。
(三)鼓励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和企业就业锻炼。贯彻落实中组部等四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精神,通过考核或考试,公开选拔毕业生到村担任“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锻炼,被党组织、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领导职务。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选择其他方式就业、创业。市、镇(街道)机关及事业单位、社区单位招收工作人员,必须优先吸收有一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优秀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