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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2009〕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充分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以人为本,以就业为本,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和各类企业就业,为“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战略的实施输送高素质人才。
  (二)加大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市宣传、人事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取得成功的毕业生先进典型,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可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激发毕业生到基层、企业就业的热情,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一)实行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市人事部门在毕业生报到时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卡》(有效期一年,期满仍未就业的可续期一年),主要功能:优先参加毕业生岗前培训、就业见习基地锻炼,免费参加毕业生招聘会、在指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贮存个人就业资料,享受创业优惠政策等。持《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卡》的毕业生在当年10月1日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各镇(街道)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市人事部门,建立未就业毕业生信息库,实行重点帮扶。
  (二)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以“互惠互利、自愿协作”为原则,在全市范围确定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有接收毕业生就业意向并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的两自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企业为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原则上每个镇(街道)的基地不少于3个;提供部分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定为就业见习单位。基地(见习单位)统一实施动态管理。人事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毕业生参加1-3个月的见习活动,特殊专业或岗位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见习时间,以实现就业和提高毕业生工作技能、适应能力。见习期间,基地(见习单位)负责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财政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天35元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按照22个工作日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发生的工作日计算。见习期内允许见习人员参加各类公开考录、应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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