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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

  2、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履行验收备案手续。
  七、加强验收结算的监督管理
  1、严格工程结算审核。建设单位要按法定时限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报备和报送工程结算审核,办理竣工决(结)算手续。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量增减情况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2、加强对竣工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竣工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1)对承包人编制的结算造价,经审核机构审核后,若核减率超过5%,按质量低劣处理,并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其审核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直接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2)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项目业主在报批竣工财务决算时,凡增加投资未依照法规规定办理手续的,或手续不全的,或未获批准,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不予批准。(3)对中介机构审核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如经财政、审计部门复核,误差率超过5%的,按质量低劣处理,并对中介机构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财政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予以处理。
  3、加强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审计力度,每年选择一些重点项目开展审计,严肃查处低中标、高结算的问题。各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对不接受审计监督或故意逃避审计监督者,将依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给予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纪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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