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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

  1、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中标金额3%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中标金额5%的,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2、实行设计质量保证和赔偿制度。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设计变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严格工程量调整的管理
  1、严格履行程序。工程量的调整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审查认可的程序办理。工程量调整累计增加投资达到中标金额5%的,应报项目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2、严格执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除施工情况与施工设计图纸或与合同不符的,以及隐蔽工程须验收签证外,建设单位对地面工程施工一般不实行现场签证。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监理,做到手续完备、签证资料规范。工程量的调整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和《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暂行规定》(漳政综[2008]12号)等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可不予确认。
  3、实行工程量变更公示制度。招标人应当自工程量调整、变更获得批准或实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审批部门门户网站和市指定网络媒介上公开,接受监督。
  五、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每个项目至少应在项目开工、施工过程、竣工前进行三次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的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并填写相关监管记录,作为对中标人信用情况考核的依据。
  六、加强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严禁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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