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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
(漳政综〔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管,严格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施工合同应使用国家合同范本,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应填写齐全,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人降低中标价格,不得强迫中标人签订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1、在漳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分包必须根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应在签订后七日内到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违法行为。中标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违法行为。
  3、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本投标人单位的人员,且其资格、职称等资格条件不得低于中标时已承诺的条件,并经业主同意。中标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违法行为。
  4、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押证上岗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直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5、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规范设计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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