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返聘人员由聘用(录用)的新单位重新办理聘用(录用)手续,并确定工资待遇。在路桥公司返聘的,路桥公司可将一次性补贴作调整使用,在交通系统其他单位安置的,一次性补贴可随转至新单位。
③聘用合同工(国有企业调入职工)的退休年限按《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属有关县(市)管理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收人员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五、保障措施
(一)人员安置期间,要保证现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组织不散、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继续做好清欠退费、清产核资等工作,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逐步转岗安置。
(二)改革涉及人员的编制相应划转至接收单位,并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单位编制的调整与核定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交通、财政、人事以及税务等部门落实。
(三)改革涉及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取消“六费”涉及人员安置资金在中央对地方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中替代“六费”的相应科目中列支。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人员安置费用在中央对地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延迟拨付人员安置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交通局牵头,编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税务等部门参加,组成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小组,指导、协调和支持各地人员安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抓好落实,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好改革涉及人员。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交通、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人员安置的转岗、接收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交通、财政部门做好机构编制调整,人事部门要做好人员考试录用或调任等环节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上级补贴的人员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依法依规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改革涉及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转岗手续时,要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让改革涉及人员能够尽快转岗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