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员安置具体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积极拓宽人员安置渠道,根据人员构成情况,实行分类安置的办法,确保在三年内完成人员安置工作。人员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按照省交通厅文件要求,在编人员可成建制转岗到公路管理等机构,也可转岗到高速公路管理等相关机构。合同制人员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也可转岗到需要充实人员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等相关领域。
(二)公路、水路运管费、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道路、水路运输和航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
(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收人员
1、属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江东通行费征管所征收人员由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安置。
2、属省公路局管理的盘陀通行费征管所征收人员由市公路局负责安置。
3、属市交通局管理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收人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⑴在编事业编制人员安置途径有:
①从行政、事业单位借用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②国道诏安、云霄、木棉、南靖四个收费站一部分原来从公路部门成建制转入的人员成建制转回公路局安排工作,其编制和三年内合理合规的工资随转。
③符合条件的可安置到公路养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筹建处、新设立的收费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其编制和三年合理合规工资随转。
④鼓励在编人员提前退休,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即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经登记确定为“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允许转岗到新单位后办理提前退休。
⑵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安置途径有:
①因收费站撤消,劳动合同终止,聘用期限截止日期为2009年2月20日。鼓励自主择业,按照《
劳动合同法》及省政府闽政办[2009]50号文的相关规定,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从事征费工作时间长短)发给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贴。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市交通局根据上级安置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办理一次性经济补偿和补贴的时限为本方案获得批准之日起至6月30日止(在安置期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补偿办法),超过办理时限的不再享受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