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按照“转岗不下岗”的要求,分类、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拓宽安置渠道,用三年时间完成人员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三、人员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实施。人员安置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属单位的人员安置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县属单位的人员安置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市县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多渠道、多领域解决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问题。
(二)依法依规、分类安置。按照《
公务员法》、《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8〕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税务部门按规定接收部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对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接收单位,人员安置期间,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交通运输各领域,以及相关部门、相关领域需要加强有关工作、充实人员时,按有关规定优先从改革涉及人员中选用,帮助解决人员安置。改革涉及人员,凡是进入行政机关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
(三)平稳过渡、有序推进。要把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改革涉及人员的编制随人员划转。人员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