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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9〕98号)


芗城、龙文、龙海、平和、南靖、长泰、华安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制定的《九龙江流域禁建区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验收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验收工作意见
(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验收工作,根据省政府九龙江北溪水污染治理专题会议和《漳州市强化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验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验收范围:
  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包括干流沿江两岸各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各500米范围外)完成治理工作的养殖场(户)。
  二、验收时间:
  2009年6月-8月,采取分期分批的方法进行验收。
  三、验收依据: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5月8日公布施行)。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3、《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4、《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环保局、农业厅2002年5月22日公布实施)。
  5、《关于强化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闽环保水〔2009〕7号)。
  6、《漳州市强化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09〕14号)。
  7、《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漳政综〔2009〕13号)。
  8、《九龙江流域禁建区外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漳政办〔2009〕64号)。
  9、《关于九龙江流域畜禽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漳九龙江办〔2009〕9号)。
  四、验收标准:
  1、一般散养户(50头以下):做到粪水无害化回田,达到“零”排放。
  2、小规模养殖场(50-500头):按每5头猪存栏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6立方米生化池(氧化塘),提倡使用固液分离机,鼓励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有效削减污染量,实现粪水还田,达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3、规模化养殖场(500头以上):积极推广先进治污技术,采用生物发酵床垫料养殖或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实现养殖“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4、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设施:每个生猪存栏量达1000头以上的行政村(养殖小区)或规模养猪场(一般为500头),必须建设15立方米以上的病死畜禽化尸池,专人负责、专业管理;有条件的设立禽畜尸体焚烧炉,要求处理率达100%。
  5、达到验收要求标准的养殖场,不得任意扩大养殖规模,最大上浮存栏数不得超过原审批规模10%,确因发展需要、且条件许可要扩大生产规模的,必须重新申报、环评和验收。
  6、达标排放标准:
  (1)每百头猪每天产生的最大废水量:夏季<1.8吨、冬季<1.2吨,春、秋季<1.5吨;
  (2)排放废水中最高允许日均浓度:化学需氧量<400 (mg/l)、悬浮物<200(mg/l) 、氨氮<80(mg/l)。
  五、验收程序:
  1、已完成治理的一般散养户(50头以下),由当地乡镇(场、区)会同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提出已完成治理养殖场(户)名单,报送当地环保局;由当地环保局组织农业局和乡镇(场、区)开展分期、分批验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以村为单位出具达标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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