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元城市花园和新元茗苑项目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漳政地〔2009〕80号)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漳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新元城市花园、新元茗苑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的请示》(漳国土资〔2009〕113号)悉。漳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于1998年6月3日和1999年10月11日分别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1998〕地691号及漳政〔1999〕地27号文批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91550.575平方米,其中新元城市花园项目使用建设用地面积73217.575平方米,已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36810.86平方米,需再补办土地作用权出让面积20688.12平方米;新元茗苑项目使用建设用地面积18333平方米,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14763.56平方米,合计已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36810.86平方米,需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35451.68平方米。鉴于漳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已改制,其相关责任、义务由漳州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1996〕17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第30次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经研究,同意漳州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芗城区马灶路西段91550.57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35451.6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用地范围以补办出让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核定收取土地出让金纯收益3035763元人民币,土地使用年限自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准之日起算: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