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漳州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规则》的通知
(漳政办〔2009〕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规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日
漳州市政府采购项目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规则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9〕7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指中介业务(即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下同)的比选范围是指中介服务费最高限额在1万元以上的中介业务。
三、中介机构参加比选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相关资质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外来中介机构需依法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分支机构并在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且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参加比选活动前一年内,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未因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被县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处罚,或无弄虚作假骗取抽取资格;
(四)参加比选活动前三年内,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漳州市中介机构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未被评定为D级即严重失信中介机构;
(五)具有与所承接的中介业务规模相对应的资质等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比选方式:
(一)随机抽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