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标准和配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1]16号)精神,逐步推行公务车辆定编管理工作机制,核定各单位公务车辆编制数,按规定标准配备公务车辆,建立公务车辆年报制度,控制公务车辆规模。将公务用车纳入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选购国产自主品牌、小排量、经济环保汽车,严格控制高油耗和污染严重的车辆。
2、建立公务车辆资产档案和技术档案,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一车一卡、专卡专用。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努力降低油耗和维修费用。
3、严格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减少公务车辆出驶台数,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提倡乘坐公交车出行,路程较近时不使用车辆。鼓励有2台(含2台)以上公务用车的单位,每台公务车辆每周停开一天;公务车辆在节假日期间,除工作、值班用车外,其余车辆入库停开。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公务车辆入库登记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所有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改造的机关住宅和办公楼项目,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价,从规划、设计、评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新建、改建项目应优先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扩大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范围,充分考虑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低能耗绿色建筑。
(五)推行政府节能采购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有关规定,市政府采购部门要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涉及到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大宗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购置,要进行以节约为主题的评估,并首先调查现有设备利用情况,避免重复购建。对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2、市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完善节能产品、技术、服务征集机制,建立跟踪、监测和优选淘汰机制,提高政府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