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临时用地范围、用途、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使用期限、土地恢复措施(复垦方案)、违约责任等。
(三)缴纳复垦保证金
临时使用的土地地类属于农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10日内一次性向镇(街)财政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由镇(街)财政部门成立复垦保证金专户对复垦保证金进行管理。
(四)批复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临时用地的,发予临时用地批文,录入台帐,跟踪管理。
三、期满处理
(一)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仍需使用的,应重新签订合同,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恢复原状及复垦
临时用地终止使用或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土地原状,及时归还土地。
占用农用地的,应自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经当地镇(街)国土分局、农业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全额退回复垦保证金。
违反规定逾期不复垦的,视为违法用地,依法予以处罚,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属于国有土地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垦,费用在复垦保证金中列支;属于集体土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经国土、农业部门验收后,费用从复垦保证金中拨付。
四、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
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
(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
(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
(五)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七)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时,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缴销《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抢险救灾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