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东府[2009]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各类市政、水利、防灾以及其他线性工程项目建设临时用地,妥善做好临时用地后续复垦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引起的使用土地行为。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施工单位临时搭建的工棚、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的办公用房和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临时使用的土地;因探矿、采矿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探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
1、拟临时使用国有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取得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土地使用者同意后,向当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备齐有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2、拟临时使用集体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原土地使用者同意后,向当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备齐有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3、在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先经市城建规划局的同意;其余各镇行政区域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先经镇规划所同意。
(二)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和支付补偿
1、拟临时使用国有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当地国土资源分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
2、拟临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用地单位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约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