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
(一)项目费。主要是指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二)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宣传交流费主要是指举办重大项目推广交流活动和重大行动的相关支出。组织管理费主要是指开展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会议、战略研究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控制在3%以内,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科技局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对象必须属于国家、省和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项目。根据申报单位基础,资助项目分为两类:提升现有产业类和培育新兴产业类。具体资助内容:
(一)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二)重大共性技术攻关;
(三)重大战略产品开发;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申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升现有产业类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范围,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拥有主导和拳头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3、申报联合体中应至少具备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科技创新平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并且对项目前期投入的项目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4、第一承担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5、第一承担单位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