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09〕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第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交通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运输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认定,对企业及运输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