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成本费用的开支单据(复印件)。
2.申报引进外来重点展会(第十八条)的项目: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2)上届展会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比如上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政府机关正式组展文件等;
(3)展会规模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4)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5)展会工作总结;
(6)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7)展会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3.申报获得商贸荣誉称号(第二十六条)的项目:
(1)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参加评定的通知文件;
(2)评定的依据和标准;
(3)企业参加评定工作的申报材料;
(4)获得评定的通知文件;
(5)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4.申报非营利性商贸活动(第二十七条)的项目:
(1)商贸活动的具体组织方案;
(2)镇政府(街道办)或行业协会同意作为商贸活动主办单位的书面复函或证明材料;
(3)商贸活动非营利性证明材料,比如各镇(街)或行业协会为商贸活动提供资助的相关证明资料;
(4)商贸活动工作总结;
(5)商贸活动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6)商贸活动的宣传单张及新闻媒体报道资料;
(7)商贸活动场地租金、布置费、宣传推广费、专家讲座劳务费等相关成本费用的开支单据(复印件);
(8)商贸活动实际收支情况结算表。
5.申报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调整通知》第一条):
(1)改造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升级改造方案;
(3)项目升级改造费用预算书和结算书;
(4)2008年度建设改造费用开支单据(复印件);
(5)自筹资金投入项目部分,提交资金投入证明和依据;
(6)银行贷款投入项目部分,提交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企业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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