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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9年第二批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7)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成本费用的开支单据(复印件)。

  2.申报引进外来重点展会(第十八条)的项目: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2)上届展会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比如上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政府机关正式组展文件等;

  (3)展会规模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4)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5)展会工作总结;

  (6)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7)展会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3.申报获得商贸荣誉称号(第二十六条)的项目:

  (1)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参加评定的通知文件;

  (2)评定的依据和标准;

  (3)企业参加评定工作的申报材料;

  (4)获得评定的通知文件;

  (5)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4.申报非营利性商贸活动(第二十七条)的项目:

  (1)商贸活动的具体组织方案;

  (2)镇政府(街道办)或行业协会同意作为商贸活动主办单位的书面复函或证明材料;

  (3)商贸活动非营利性证明材料,比如各镇(街)或行业协会为商贸活动提供资助的相关证明资料;

  (4)商贸活动工作总结;

  (5)商贸活动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6)商贸活动的宣传单张及新闻媒体报道资料;

  (7)商贸活动场地租金、布置费、宣传推广费、专家讲座劳务费等相关成本费用的开支单据(复印件);

  (8)商贸活动实际收支情况结算表。

  5.申报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调整通知》第一条):

  (1)改造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升级改造方案;

  (3)项目升级改造费用预算书和结算书;

  (4)2008年度建设改造费用开支单据(复印件);

  (5)自筹资金投入项目部分,提交资金投入证明和依据;

  (6)银行贷款投入项目部分,提交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企业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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