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9年东莞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东经贸〔2009〕232号)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松山湖经发局,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为发挥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导向扶持作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改创新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步伐,现就做好2009年东莞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3.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含不征不退出口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且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工业企业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2%。
二、资助范围
(一)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
1.鼓励电子信息制造业、电气机械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玩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食品饮料制造业、化工制品制造业等八大支柱产业的企业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促进产业技术升级。
2. 鼓励“两自”企业引进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支持新产品、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应用;支持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应用。
3. 鼓励企业开展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4. 鼓励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产品对生产制造和经营管理进行渗透和融合,实现有效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以奖代补项目
对符合本通知申报要求和扶持范围,已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示范作用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进行事后补助。
三、申报方式
(一)企业申报的项目一律经各镇(街)经贸办审阅加意见后上报市经贸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二)各有关行业协会可推荐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但申报渠道仍按照第(一)点的程序进行。